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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建设无障碍设施 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2008-3-2 王海鹰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网友评论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草案)》近日通过山东省政府原则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建设项目如不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将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十五”期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重新修订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制订出台了“十一五”无障碍建设标准。据了解,目前山东省无障碍建设还远不能适应需要,已建的设施被侵占、被损坏的现象严重。为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山东省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山东省同时要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以形成帮助、扶持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据悉,《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草案)》经进一步完善后,将以山东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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