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与子女签订不赡养协议 法院依法判处无效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近日,戚区法院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市民张老太的2个儿子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用。
今年85岁高龄的张老太有7个儿女,其夫已去世多年,年迈的她也于多年前丧失了劳动能力,必须由子女赡养。不过,在1983年时,张老太与其中的5个子女签订了一份赡养及房产处置协议,协议约定由大儿子将其所得房产抵作赡养费,张老太今后的赡养与其无关;三儿子也与张老太今后的赡养无任何联系。
依照该协议,老大及老三多年来未曾过问老人的赡养事宜。随着年岁的增长,张老太的身体每况愈下,2004年两次住院,花去大笔费用,之后便住进了老年公寓。老太太每月需向老年公寓支付760元生活费,而她自己每月仅有收入360元,入不敷出。为此,老人以两个儿子不付赡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儿子立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并追讨两儿子在过去的时间内每人应承担的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
收到起诉状,大儿子感到莫大的委屈。16年前,他与四兄妹曾在
份赡养及房产处置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一直如约行事,时隔多年,老太太却突然反悔,令其深感委屈。老三也有一肚子的苦水,当年因种种原因,老母亲曾表示不再认他这个儿子,而且多年来,双方早已没有任何往来,现在却莫名其妙地要求他承担赡养义务,令他百思不得其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与其子女签订的赡养和房产处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历史情况和民间习俗,该协议应视为张老太自愿放弃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对张老太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起诉之前2年内应承担的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述协议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产生的约定义务,而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张老太的两个儿子对上述协议的遵守并不能妨碍张老太行使要求自己子女赡养的权利,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儿子承担从2007年4月起每月80元的赡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