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须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
2008-4-23 陈菲 吴晶晶 来源:东方早报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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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内容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继续审议。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草案,从多渠道、多层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予以法律保障。
据统计,
中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34%,涉及2.6亿家庭人口。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
考虑到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出规定,此次草案相应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此外,针对有的地方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草案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草案还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