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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雇员摔伤雇主被判担责八成

2007-10-11 曾海燕 刘太金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评论

       发生工伤后,雇员将雇主和单位告上法庭,但因其在伤前就存在智力缺损,雇主被法院判定只须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7月21日,于田米厂在不知道罗某有智力障碍的前提下雇请其到米厂做零工。次日,罗某在卸货时头朝下摔倒在地。同年12月,罗某将于田米厂及雇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92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法院对原告进行智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罗某智能减退为伤残4级,此次受伤参与度为80%。

  遂川法院遂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应承担原告从事劳务时摔伤致残的赔偿责任。原告伤前存在智力缺损,对劳动危险性预见不够和对损害具有诱发作用,存在过错,故可减轻雇主2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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