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 定残后开始算
2008-2-16 佚名 来源:北青网 - 法制晚报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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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伤 为赔偿金计算标准 双方起争议———
2007年我父亲被车撞倒,受了重伤,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发生事故时我父亲61周岁。
2008年1月20日,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父亲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伤进行了伤残评定,结论为:父亲伤残赔偿指数为35%。父亲已满62周岁。
父亲是北京城镇居民,我们认为应按19年来计算他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但对方说应按18年来算,请问到底该听谁的?
邓益洲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你父亲的定残日为2008年1月20日,现年62周岁,其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评定书所认定的赔偿指数,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18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