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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知识问答71-87

2006-7-6 来源:www.bj-lawyer.com 网友评论

71.哪些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本市可以申请低保的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2)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给予特殊救济的人员;(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居民;(4)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72.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
(2)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都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3)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时间除外);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3.什么是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
● 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
74.什么是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二是无偿性,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75.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
● 对不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告知其拒绝的理由。
76.除了失业保险金外,还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息亲属的抚恤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4)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77.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
(5)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78.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有什么区别?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按照规定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9.什么是抚恤金?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
80.什么是救济金?
救济金是指对生活上发生困难的人给以物质补助的费用。在我国,有失业工人救济费、疾病或因'工负伤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为了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和减轻失业职工的生活困难,劳动部门规定失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龄在一年半以上,尚未参加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工作而无其他收入者,准予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费。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救济费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81.哪些情况的伤残人员可以享受优抚和抚恤待遇?
(1)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对敌斗争被俘不屈致残的;
(2)因公致残:执行公务中、军事训练、施工、生产中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为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人民生命财产被犯罪分子或意外致残的;
(3)因职业病致残的;
(4)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5)因病致残的。
● 相关人员经过评残后,在职的(有工作的),称“伤残保健金”;无工作的,称“伤残抚恤金”。 病残只有义务兵可以评,军官、警察、机关公务人员不可以评。
82.什么是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国际上对于无障碍设计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就建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联合国成立后,曾先后发布《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均强调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问题。
● 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大致有6个方面: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十二分之一;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盲人辨向的音响设施;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场所需另设残疾人入口;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坐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83.什么是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的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
84.物质环境的无障碍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1)商业、服务业、公共设施、娱乐场所的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行走的坡道;
(2)城市道路的十字路口、人行横道的路牙处应设坡道;
(3)主要商业街、人行横道、公共车站应铺设盲道;
(4)主要商业街、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应设有方便盲人行走的交通音响信号;
(5)市区道路中的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路面 应防滑,并设上下两层扶手栏杆;
(6)住宅、宾馆内应有残疾人可使用的房间和相应设施;
(7)公共厕所内应设残疾人专用的厕位;
(8)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停车场应设残疾人车位并有明显标志;
(9)自行操作的电梯内,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按钮和扶手栏杆;
(10)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在出入方便处应设有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席。
● 残疾人要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去公共场所活动是一种必然的途径,因此,重视公共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是无障碍建设的重要方面。
85.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都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1)对盲人和视力有缺陷的人,应使用盲文、磁带、大字印刷等适当技术,使他们无障碍地获得书面信息和文件;
(2)对聋哑人和视力有缺陷的人,应提供手语翻译服务,使他们无障碍地获得语言信息;
(3)应鼓励传播媒介的无障碍服务,如电视的手语节目等;
(4)一般公众使用的电脑信息系统和服务系统,残疾人也能无障碍地使用。
● 在诸多的无障碍设施中,残肢人有坡道,盲人有盲道,而聋哑人生活在无声世界之中,他们听不到风声,内心的感觉无法用语言表达,视觉图像信息也难以满足他们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渴求。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对聋哑人而言尤为重要。
86.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仅仅是道德问题吗?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早在1989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2001年8月,又联合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将其中24条内容列为强制性实施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说明,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
●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成为全国首个为无障碍设施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对北京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它的制定和通过以立法的形式推进北京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方便。它以一种强制的力量来规定,在什么地方必须有无障碍设施,这些无障碍设施应该如何维护,如果你没有维护好或者破坏了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87.什么是公共建筑的无障碍?
公共建筑是城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及服务对象涉及到社会公众,不仅要满足人们物质的需求,而且还得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求。如何应用工程的技术和艺术,利用现代科学条件和多学科的协作,创造适宜的空间环境,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生存愿望,是建设工作者最基本的任务。一个建筑单体或是建筑群乃至整个城市,建立起全方位的无障碍环境,不仅是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的要求和受益全社会的举措,也是一个城市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展示。依据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其主要类别可分为:办公与科研建筑,文化与博览建筑,商业与服务建筑,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及老年人使用的建筑等。
● 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公共建筑,不论规模大小,其设计内容、使用功能与配套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残者及老年人在通行和使用上的需求;残疾人及老年人涉足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其主要部位为建筑入口、水平通道、垂直交通、洗手间、浴室、服务台、电话、客房、观众席、停车车位、室外通路、人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及轮椅标志等。

注:以上文章作者均为本站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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