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依据
2007-8-6 刘志祥 来源:青海新闻网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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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显示,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为执法单位,其执法主体性质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共7部。
根据梳理,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共有3项行政执法职权。一是行政强制,包括2项,即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能按缴款通知书要求的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的,可以采取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对瞒报、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以采取按日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二是行政确认,包括4项,即《残疾人证》认定、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核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三是行政征收,共1项,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同时,为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目标,省残联对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分解,职权到岗,责任到人。并通过青海日报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qhcl.org)向社会各界进行了全面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