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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保护八千余万残疾人权益法律再次打磨

2008-2-27 陈丽平 来源:法制网 网友评论

  立法过程是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是各方观点激烈交锋的过程,也是立法机关不断协调和平衡各方面观点和矛盾的过程。

  今天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自然也不例外。

  记者了解到,在这一草案起草阶段,对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要不要修改、如何修改,各方面意见并不一致,甚至交锋激烈。

  在草案提请审议之时,多位参与过草案修改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向记者介绍了草案起草中这些争论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焦点一

  法律名称改不改

  专家们说,草案起草机关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本法的名称要不要修改。

  据介绍,意见主要有两种:是将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着重强调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同时使之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的命名方式相一致,还是继续沿用“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

  前一种观点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为代表。

  他认为,法律的名称宜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保障”必须和“权益”结合在一起。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有一个缺陷,即没有突出残疾人的权利问题,不是围绕权利和权利救济的思路展开的。在法律上有权利则必有救济。对残疾人的保护要真正落到实处,就要赋予其各种权利,并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如诉讼或者求助于包括残联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帮助等。因此把法律名称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更恰当一些。

  “我也赞同这一观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付翠英说,这样可以点明立法规范的性质,即“保障”,有利于实现以残疾人权利为本,有利于增加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有利于全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同时,也符合我国立法进一步保障人权的趋势,符合国际残疾人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并能和国内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理念相统一。”

  北京大学教授白桂梅不赞成采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名称。白桂梅认为,继续使用原法名称比较好,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而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继续使用了现行法名称。

  焦点二

  残障还是残疾

  对残疾人该如何称谓?不同地区和国家都有差异。

  据介绍,在我国的港澳地区、韩国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称“残障人士”,我国的台湾称“身心障碍者”,日本则用“身心障害者”。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对延用“残疾人”概念还是改为“残障人”概念有不同意见。

  “我认为,残障比残疾好,因为残障没有歧视感,残疾容易让人理解为有疾病。其实残疾人并不代表不健康。”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比较残疾与残障两个概念,残疾更侧重强调疾病或缺陷,残障更多地强调外界障碍和不利影响。采用残障的概念更符合我国对残疾人的定性,更符合把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理念。但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概念已广泛接受,如改为残障,社会上要有一个较长的接受过程,并且“残障”也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用语。建议对残疾概念作进一步研究,暂不作定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残疾人”的法律称谓不宜改为“残障人”,因为法律名称都是约定俗成的,要保持连贯性,“残疾人”是通俗的概念,比较客观。此外,修改法律还要注意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间的衔接,目前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使用“残疾人”这一概念。

  这一意见最终被草案起草部门接受。

  焦点三

  是否增加具体权益的章节

  是否在草案中增加各项具体权益章节,按照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几部分来起草修订草案,也是各方争论的一个问题。

  “此次修改法律应突出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按照各种具体权益展开,分成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几部分。”王利明这样认为。

  “现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框架基本合理,保留原有框架即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翠霄主张,没有必要增加具体权益的章节,把框架拉得很大。因为残疾人行使权利,多数情况下要遵循同其他公民一样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对于需要给予残疾人特别保护的方面,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以专门条款作出特别规定即可,没有必要在残疾人保障法中重复规定。同时,从国际残疾人立法情况来看,也是将残疾人的选举权、财产权、人身权的权利以专门的条款规定在相关的法律中。

  记者发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基本维持了现行法律的框架结构,只是将第六章、第七章的名称分别由“福利”和“环境”,改为“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只是对这一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相信上述争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延续。”专家们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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