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类福利政策说明
2006-7-5 来源:中国福利网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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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是一种具体的分配制度。与工资分配不同,福利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分配,是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是对工资分配的补充。福利根据其范围大小可分为广义的福利和狭义的福利。包括公共福利制度、假期制度、死亡抚恤制度、补助制度、出国出境人员待遇和其他福利制度以及工龄计算。 br> br> 1、工时制度 br> br> 根据1995年国务院令174号、人薪发[1995]32号、浙人薪[1995]56号文规定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以上的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不能随意变动,但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继续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 br> br> 2、假期制度 br> br> (1)节假日: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270号令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其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五一”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br> br> (2)探亲假:根据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浙人字(81)052号,浙人字(81)080号、(81)财预字第265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件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br> br>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给予30天的探亲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以给予20天的探亲假。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以给予20天的探亲假 (学校一般利用寒暑假探亲)。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探父母的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车船费的标准,按有关财务报销制度和规定执行。 br> br> (3)产假、哺乳假:根据浙政(1988)31号、浙人薪[1994]64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文件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br> br>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br> br>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br> br> 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请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br> br>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号) br> br>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br> br>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br> br> (4)病假:根据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br> br>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十年的,按80%计发。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省补直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br> br> (5)事假:根据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文执行。相关内容如下: br> br> 为了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主要内容为:由于实行了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br> br>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br> br> (6)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和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15天婚假。工资照发。 br> br> (7)丧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一般为1—3天,另根据路途远近给路程假,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br> br> br> br>





